反映问题:我是虞城县谷熟镇西王庄村的一名村民,现在苏州工作,准备在老家自建房屋,但听村里人说要缴纳一定费用才可以建。请问此项收费有什么依据?合不合法?
办理单位:虞城县人民政府
办理结果:《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宅基地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当地人口和土地情况所确定的用地标准审批。村民建住宅,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对符合用地条件,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经村民委员会征求村民意见并讨论同意后,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镇规划审查批准。乡级人民政府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需要使用耕地的,按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经调查,谷熟镇政府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的。所以,反映人反映的“在农村自建房需缴纳一定费用”问题根本不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