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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印发

[ 时间:2023-07-08 12:38:28 | 来源:互联网 ]

  为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强政府投资制度建设,规范全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行为,全面提升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管理的专业化水平,河北省人民政府近日印发《河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五章三十五条,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顺应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有效解决政府投资项目非专业化管理、投资超概算的弊端,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标准,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风险管理机制,有效遏制项目建设过程中腐败事件发生,全面提升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

  《办法》明确,省本级政府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且占总投资50%(含)以上的非经营性项目,原则上实行代建制,主要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业务用房及相关设施;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民政等社会事业方面的建设项目;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等城市基础设施;地方政府确定的其他实行代建制的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网络信息平台,以及省政府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明确代建相关事宜。根据需要也可在初步设计批复或审核概算后下达投资计划时予以明确。代建制主管部门应在明确代建相关事宜后30日内,组织使用单位、代建单位召开项目对接会,确定代建工作目标,建立工作联络机制,明确具体职责分工等事宜。项目建成后,使用单位应当会同代建单位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代建单位应当及时移交给使用单位,并配合使用单位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办法》同时明确,省发展改革委为省代建制主管部门,县级及以上政府确定本行政区域内代建制主管部门,负责拟订代建制的规章制度,组织协调本级代建制项目的实施,会同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监督代建制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等部门应当按照本级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分别做好代建制项目管理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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