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黑龙江省财政厅以完善评审管理及流程为切入点,着眼工作实际,研究制定《黑龙江省预算评审管理实施细则》,做到“四个突出”,切实发挥好制度引领作用。
一是坚持目标导向,突出先评审后预算。为提高预算编制精准度,夯实预算执行基础,明确将预算评审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融入制度设计,对申请纳入年初预算安排的项目,由预算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储备、需求测算、审核报送等工作,财政评审机构跟进完成预算评审任务。执行中新增安排支出预算的项目,以及确需先纳预算后评审的项目,财政评审机构根据任务量及时出具评审结论,确保预算评审与预算安排衔接有序。
二是坚持靶向发力,突出评审优先顺序。为有效利用评审资源,结合省情实际,明确将评审项目按照轻重缓急进行细化分级,对重大改革、重要政策、资金需求大、专业性强、技术复杂的项目优先开展评审;对巡视、审计、财会监督发现问题的项目,以及制定支出标准需要评审的项目等开展随机抽选评审。同时,按照节约高效原则,对实行支出标准测算的人员类和公用经费项目,以及政策或文件明确资金数额的项目等不再进行评审。
三是坚持协调统一,突出可操作能执行。秉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的原则,充分考虑各级财政管理需要,明确将规则统一与灵活适用相融合,在职责分工、评审内容和方法、评审组织管理、结果应用、实施保障方面实行全省统一规定,强化制度执行的严肃性;在预算评审范围、评审机构和专家管理方面充分考虑市县管理需求,明确市县财政部门可参考省级规定执行,也可结合本地情况自行规定,增强制度执行的适用性。
四是坚持务实节俭,突出过紧日子要求。牢固树立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意识,始终保持严和紧的主基调不放松,明确将预算评审与绩效管理相衔接,预算评审结果可用于设置细化、量化、便于考评的绩效指标,对同一项目预算评审结果与绩效评价结果相互借鉴通用。评审机构应立足单位职责和岗位设置开展预算评审,确因技术原因需要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预算评审的,应当从严把控委托事项数量和经费规模,确保将过紧日子要求贯穿预算评审始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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