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发布《清洁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就资金支持范围、分配方式等作出规定,以促进清洁能源开发利用,保障国家能源安全。
办法明确,清洁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是指通过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清洁化石能源以及化石能源清洁化利用等能源清洁开发利用的专项资金。
资金支持范围包括:清洁能源重点关键技术示范推广和产业化示范;清洁能源规模化开发利用及能力建设;清洁能源公共平台建设;清洁能源综合应用示范;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关于清洁能源发展的其他重要事项。
资金分配结合清洁能源相关工作性质、目标、投资成本以及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等因素,可以采用竞争性分配、以奖代补和据实结算等方式。
使用资金对煤层气(煤矿瓦斯)、页岩气、致密气等非常规天然气开采利用给予奖补,奖补资金按照“多增多补”的原则分配。较上年开采利用量增加的,按照增幅给予梯级奖补;较上年开采利用量减少的,按照降幅扣减奖补资金;对取暖季生产的非常规天然气增量部分,按照“冬增多补”原则给予奖补。
计入奖补范围的非常规天然气开采利用量指符合天然气国家质量标准的非常规天然气开采量,但采出后未实际利用以及用于上网发电且享受电价补贴的部分不计入奖补范围。某省(中央企业)当年奖补气量=上年开采利用量+(当年开采利用量-上年开采利用量)×对应的分配系数+(当年取暖季开采利用量-上年取暖季开采利用量)×1.5;其中,取暖季为每年1—2月、11—12月;某省(中央企业)当年奖补气量≤0时,按0计算。某省当年奖补资金=(某省当年奖补气量/各省当年奖补气量汇总数)×各省当年奖补资金汇总数;某中央企业当年补助资金=(某中央企业当年奖补气量/各中央企业当年奖补气量汇总数)×各中央企业当年奖补资金汇总数。
非常规天然气开采利用量较上年增加的,按照增幅确定分配系数:较上年增幅0—5%(含)、5%—10%(含)、10%—20%(含)、20%以上的,分配系数分别为1.25、1.5、1.75、2。非常规天然气开采利用量较上年减少的,按照降幅确定分配系数:较上年降幅0—5%(含)、5%—10%(含)、10%—20%(含)、20%以上的,分配系数分别为1.25、1.5、1.75、2。
非常规天然气开采利用奖补资金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拨付。各省和中央企业按照有利于非常规天然气开采的原则统筹分配奖补资金,并用于非常规天然气开采利用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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