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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民营经济发展 部分税费优惠政策

[ 时间:2025-03-25 15:33:31 | 来源:商广网 ]

  近年来,为激发民营经济活力、提振市场信心,财税部门持续优化税费优惠政策体系,为民营企业纾困解难、转型升级注入强劲动能。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2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7年起,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征土地使用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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