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画: 赵耀中
□李英锋
如今,随着AI技术的迅速发展,“AI换脸”正进入越来越多的生活场景中。记者在网络上搜索发现,AI换脸软件的获取非常容易,有商家提供各类“换脸服务”。律师表示,若对该技术使用不当,可能会涉嫌行政违法、民事侵权甚至刑事犯罪。(6月8日《工人日报》)
“AI换脸”技术应用场景越来越广泛,市场热度越来越高,引发的争议和纠纷也越来越多。诚然,技术没有原罪,“AI换脸”技术可在一定程度上推动社会的发展,给人们之间的学习、交流、娱乐、工作以及相关行业的市场拓展提供了更多可能性,提供了更多机会,但“AI换脸”技术在使用目的和方式上出现了不少问题,有滥用的风险。无论是“AI换脸”技术被应用于电信诈骗、淫秽色情影像合成、捏造诽谤、商业诋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还是在未经权利人同意授权的前提下,以侵犯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和知识产权等权利的方式被应用于一些场景,均呈现出负面性。
“AI换脸”尽管出现了一些问题,但不能因噎废食,一刀切封禁,而是应该以建设性思维予以规范,也即应该给“AI换脸”套上“规则笼头”。“AI换脸”是一项新技术,尚处在不断发展过程中,而相应的法律规则、监管规则也处于不断调试、修补、完善的过程中。今年1月10日起施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提出,服务者若提供智能对话、合成人声、仿声、人脸生成、替换等深度合成服务时,应当进行显著标识,避免公众混淆或者误认。4月11日国家网信办发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也对生成式人工智能产业做出了包括定义、提供者的合规义务在内等多方面的详尽规定。这些规则或准规则明确了“AI换脸”技术应用主体的合规义务,创造性地提出了一些管理措施,对于规范管理“AI换脸”技术应用具有积极意义。
然而,面对“AI换脸”技术应用场景的多元性、应用问题的复杂性以及应用发展的快速性,相关的规则依然呈现出了一定的滞后性,规则的调整层级、调整范围、调整精准性、调整力度均有进一步完善升级的空间。目前,调整“AI换脸”等技术应用的规则主要是网信等部门制定的规章,部门规章的层级效力较低,强制力、约束力也不足,另外,还有一些规则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中,多以概括、粗疏的方式出现,缺乏系统性、专指性。
立法部门、监管部门有必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管理实践,通过制定或修改有关法律法规,对“AI换脸”等技术应用进行更高层级的专门调整,明确“AI换脸”等技术的可应用范围与方式,即应用“正面清单”,以及禁止应用的范围和方式,即应用“负面清单”,划清“AI换脸”等技术应用的法律红线。在此基础上,明确相关主体使用“AI换脸”等技术的义务,比如,针对“AI换脸直播带货”“AI换脸演唱会”“AI换脸明星互动”等技术应用进行显著标识或说明,保障受众的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明确监管部门、平台对于“AI换脸”等技术应用的监督管理责任和措施;明确“AI换脸”等技术应用主体触碰法律红线的责任;明确相关权利主体的维权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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