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文
近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明确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公告》针对资源税法实施以来执行中存在的部分政策规定不够明确、不够细化和存在争议等问题,明确了不缴纳资源税的情形、适用税目、征税对象、计税依据、关联交易情形、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减免税计算方法、减免税管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九个方面的政策和征管执行口径。
《公告》的发布和实施,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二十届四中全会有关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完善地方税体系要求,进一步完善资源税政策、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和深入贯彻落实资源税法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财政科学管理理念,维护了税制的统一性规范性,有利于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减少征纳争议和风险。
明确资源税政策执行口径,充分体现财政科学管理理念
●以完善资源税制度夯实财政科学管理的制度根基
●以健全资源税征管机制提升财政科学管理的执行效能
明确税收政策执行口径是财政科学管理的重要抓手。《公告》通过完善政策实现税收制度层面的法定统一,通过健全征管机制实现执行层面的规范精准,两者协同发力,从多维度践行“规范、高效、公平、可持续”的财政科学管理理念。
一是以完善资源税制度夯实财政科学管理的制度根基。《公告》明确了多项资源税政策执行口径:将属于罚没收入的资源税应税产品,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占地范围内开采并直接用于本工程回填的砂石、粘土等矿产品,均界定为不征资源税的情形;明确纳税人开采的凝析油、原油中分离出的油气田混合轻烃、天然气中分离出的油气田混合轻烃的适用税目,以及纳税人以尾矿为原料对特定矿物组分进行再回收利用和资源化利用生产粒级成型砂石颗粒的适用税目;明确并细化了煤炭原矿与选矿产品、盐类选矿产品,以及轻稀土、中重稀土等重要战略资源原矿及选矿产品的征税对象确定标准;明确纳税人以不含增值税税额的销售额作为资源税计税依据,规范了外购应税产品与自产应税产品混合销售时的扣减规则。上述政策执行口径的明确,实际上是精准界定资源税核心概念,进一步细化完善征税范围、适用税目、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等关键税制要素,有助于提升资源税制度的法治化与科学化水平,保障资源税税基稳定,为财政收入的可持续性提供制度支撑。
二是以健全资源税征管机制提升财政科学管理的执行效能。《公告》也对资源税具体征管问题予以明确,包括纳税人关联交易价格明显偏低的正当理由界定、自用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定义、减免税计算方法及管理规定、不同结算方式下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这些规定为税务部门提供了依据清晰的征管口径,助力其精准落实政策并制定标准化征管流程。这一方面能够压缩征管中的自由裁量空间,确保资源税“应收尽收”,充分体现财政科学管理中收入征管的规范化要求;另一方面有助于化解因政策表述模糊引发的征纳争议,保障税收征管的公平性,同时有效提升资源税征管效率。
完善资源税制度和政策,维护税收制度的统一性、规范性和权威性
●统一资源税制度、政策与征管标准
●系统整合资源税相关政策
●提升资源税征管规范性水平
明确资源税政策执行口径,是推进税制统一性、规范性和权威性的核心举措。通过对税制要素、征管标准等作出统一规定,可有效解决资源税执行中的不确定性、差异化和碎片化问题,从制度设计到落地执行全方位夯实资源税制度的核心属性。
一是统一资源税制度、政策与征管标准。明确资源税征税范围、适用税目、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等税制要素,以及减免税计算方法、管理规范等方面的征管执行口径,能够消除政策模糊地带与执行不确定性,避免因政策执行差异导致的税制割裂,从而保障税收制度的统一性。
二是系统整合资源税相关政策。在资源税法落实过程中,各类资源税政策及征管规定因出台时间、适用场景不同,存在政策交叉、口径冲突等问题。进一步明确资源税政策执行口径的过程,本质上是结合资源税实施实际,对现行政策进行系统性梳理整合的过程。例如,通过界定资源税制度核心概念、清晰划分政策适用范围与边界,可避免政策碎片化问题,强化税制的整体统一性。
三是提升资源税征管规范性。资源税的规范运行,既需要清晰的制度设计,更依赖规范的征管实践。以资源税法相关规定为例,其明确“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该条款缺乏对“自用”的具体判定标准,易导致征管自由裁量权过大、地区执行偏差等问题。对此,《公告》作出细化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并将其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是指纳税人将应税产品作为直接材料生产最终应税产品并构成最终应税产品的实体。”这类政策执行口径的明确,为税务机关提供了清晰的操作指引,有助于压缩自由裁量空间,推动征管工作规范化开展。
减少地区间的政策执行差异,健全统一全国大市场
●统一资源税政策执行口径,消除地区间政策落地差异
●规范市场竞争秩序,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
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核心是破除地方壁垒,实现要素自由流动与公平竞争。资源税作为引导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政策工具,明确其政策执行口径,可通过消除地区资源税征管差异、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等,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一是统一资源税政策执行口径,消除地区间政策落地差异。此前,资源税政策存在规定不明确、表述不细化、部分条款存争议等问题,易导致各地对政策的理解与执行出现偏差,形成隐性的区域税制障碍。而《公告》对政策执行口径的明确,实现了税制在执行层面的统一。各地税务部门的征管有统一标准,既避免了同类资源因地区政策差异产生税负不均,又有效化解了相关征管争议,从而助力资源生产要素在全国范围内顺畅流动,精准契合全国统一大市场“要素畅通”的核心要求。
二是规范市场竞争秩序,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资源税政策执行口径模糊,尤其是部分减免政策的适用范围、申请流程、计算方法缺乏明确标准,易引发地区间减免税执行差异,进而导致企业税负失衡,破坏市场竞争的公平性。此次资源税执行口径的明确,从多维度筑牢了市场公平底线。例如,《公告》明确列出关联交易价格明显偏低的四种正当理由,规定对非正当理由的低价交易,税务机关可依法调整销售额,这一规定能有效防范企业通过关联交易恶意避税,避免不法企业因违规降低税负获得不正当竞争优势;再如,《公告》统一了减免税计算方法与管理规范,封堵了部分地区违规扩大减免范围的操作空间,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都能公平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让各类资源型企业在统一的税收规则下开展竞争。这既维护了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又为中小企业营造了更公平的发展环境,夯实了全国统一大市场的竞争基础。
细化税收征管规定,减少资源税征纳争议和风险
●为基层税务部门和纳税人提供了更为清晰的操作指引
●在提高征管效率的同时,亦降低了征纳成本与风险
政策口径不明确是引发征纳争议的主要根源之一。《公告》明确了税制要素及税收征管方面的政策执行口径,为基层税务部门和纳税人提供了更为清晰的操作指引,有助于减少因征纳双方政策理解偏差引发的征管争议,在提高征管效率的同时,亦降低了征纳成本与风险。
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例,资源税法规定:“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由于不同结算方式下的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存在差异,若仅以“收款日”或“取得凭据日”作为判定标准,易引发争议且影响企业税负公平。对此,《公告》进一步区分直接收款、赊销和分期收款、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及委托银行收款等不同结算方式,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作出细化规定。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细化标准,与增值税等主要税种的相关规定基本保持一致,更便于纳税人理解和遵从税法。
细化规定实现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不同销售方式的“精准匹配”,使每种结算方式的纳税时点都有明确依据。这既能统一税企双方的判定标准,避免因政策理解差异导致的执法偏差,又能有效减少税企征管争议。同时,还有助于稳定企业经营预期,纳税人可通过合理制定销售策略、科学规划现金流等方式,降低合规成本与违规风险。
(作者系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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