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竞争性评审项目申报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竞争性评审项目申报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办法》明确,项目管理贯彻事前择优选拔、事中跟踪监管、事后验收决算的全周期闭环管理要求,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分工明确、权责一致、规范高效的管理原则。
在项目申报环节,财政部会同中央主管部门印发项目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要求。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主管部门组织申报项目。地方有关部门按照申报通知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财政部、中央主管部门组织评委对地方申报项目开展评审,根据评审得分和排序,确定拟纳入中央财政支持范围的项目名单并公示。
在项目入库环节,省级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中央主管部门反馈的竞争性评审结果和评审意见将项目纳入相关领域中央生态环保资金项目储备库管理,并组织地方有关部门修改完善项目实施方案。省级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中央项目储备库及时更新修改完善后的项目实施方案、地方承担资金承诺函、预计开工和完工时间、绩效目标表及相关批复文件等材料。
在项目实施环节,省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健全管理机制,对项目建设全过程加强行业指导和预算绩效管理,压实项目管理责任,加快项目实施,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在项目验收和决算环节,省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于项目完工1年内,组织完成项目整体验收,出具项目整体验收意见,编制项目整体验收报告,报送中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组织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移交等。
在资金管理环节,各地应当充分考虑本地实际和财力可能,按照实事求是、节约集约、科学合理的原则测算项目总投资。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主管部门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资金投入责任,及时足额筹集资金,避免因资金到位不及时影响项目进度。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在项目实施期内分年度下达,并预留部分尾款待项目验收合格后下达。
在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环节,财政部会同中央主管部门加强项目预算监管,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主管部门组织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等绩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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