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各地启动开展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提供政策指导和工作依据。
《通知》一是规定了主体。明确由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收地工作,同时强调了信息系统和储备地块标识码等要求。二是指明了范围。强调应优先收回收购企业无力或无意愿继续开发、已供应未动工的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同时规定了可纳入收回收购范围的其他类型。三是梳理了项目。明确摸清底数的方法,要求综合考虑企业意愿、市场需求、地块条件等因素,确定意向地块和时序安排,强调了及时动态更新处置存量闲置土地清单等要求。四是明确了价格标准和程序。提出由土地储备机构委托经备案的土地估价机构,对拟收地块开展价格评估。在对比评估价格和土地成本,形成基础价格的条件下,通过综合考虑、集体决策确定收地价格,同时明确了报人民政府批准确认等要求。
根据《通知》,收回收购的土地原则上当年不再供应用于房地产开发。确有需求的,应当严控规模,优化条件实施供应,在落实“五类调控”的同时,供应面积不得超过当年收回收购房地产用地总面积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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