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公布了修订后的《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了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程的中央财政奖补标准,进一步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
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等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的转移支付资金。
《管理办法》规定,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符合条件的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项目,实施期限为3年。财政部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对入库项目按照补助标准在实施期限内分年度下达资金预算,并预留部分尾款待项目验收合格后下达。
《管理办法》明确,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的项目总投资不低于20亿元。其中,对于省内区域项目,项目总投资20亿元及以下部分,中央财政奖补比例为75%,超过20亿元的部分,中央财政奖补比例为50%,每个项目奖补金额不超过20亿元;对于跨省域项目,项目总投资25亿元及以下部分,中央财政奖补比例为80%,超过25亿元的部分,中央财政奖补比例为50%,每个项目奖补金额不超过25亿元。
针对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程,中央财政奖补比例为60%,每个项目奖补金额不超过3亿元。
《管理办法》提出,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等部门组织对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应用,并将绩效评价结果、资金使用和执行情况作为调整完善政策及资金预算的重要参考。
《管理办法》强调,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不得用于有明确修复责任主体的项目,不符合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耕地保护红线等国家管控要求的项目,广场、雕塑等华而不实的景观工程建设,发放人员工资和津贴补贴、“三公”经费支出、兴建楼堂馆所、偿还举借债务及其他与生态保护修复无关的支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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