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日前出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代理机构监督检查的职责划分、检查模式、检查重点内容、处理处罚结果及结果运用等内容,以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执法检查合法、公正、高效。
《办法》规定,财政部负责组织、指导、统筹全国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健全部门协同、央地联动、社会参与的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并对开展中央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实施检查。省级财政部门按照统一部署,统筹负责本地区的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省级、市级、县级财政部门分别对开展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实施检查。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
《办法》明确,监督检查实行分级分类检查模式。省级财政部门对在本省(区、市)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代理机构,归口统计其在全国范围内的执业数据信息。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分为“一年一查”“三年一查”“重点检查”“新登记机构检查”等5类,财政部门按照分类情况,确定对每类代理机构的检查频次和检查数量。其中,对符合上年度为50家以上中央及省级预算单位开展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上年度代理150个以上中央及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上年度代理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金额累计在15亿元以上的代理机构;上年末登记备案政府采购专职人员数量为50人以上的代理机构等4项条件之一的代理机构实行“一年一查”。对符合上年度为20家以上、50家以下中央及省级预算单位开展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上年度代理50个以上、150个以下中央及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上年度代理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金额累计在6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的代理机构;上年末登记备案政府采购专职人员数量为30人以上、50人以下的代理机构等4项条件之一的代理机构实行“三年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