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征收事关国家主权和利益,既是财政收入重要来源,也是实施宏观调控和贸易、产业政策的重要手段,在服务大局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今年4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以下简称《关税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翔在介绍《关税法》立法背景时表示,近年来,关税领域出现新情况新变化,有必要在总结进出口关税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关税法》。一是立法法明确要求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需要制定法律。二是为积极有效应对国内国际形势变化,需要在完善关税制度的同时,强化关税作为国内国际双循环调节器的作用,丰富法律应对措施。三是按照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有关要求,需要及时将关税征收管理有关成熟经验做法上升为法律制度。
《关税法》共七章72条,主要包括“坚持党对关税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关税工作管理体制”“明确关税适用范围”“规范关税税目税率的设置、调整和实施”“完善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和特殊情形关税征收等制度”“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健全完善关税征收管理制度”“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实关税应对措施”等内容。
《关税法》保持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中关税税制的基本稳定,实施后,关税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同时将为提高贸易便利化而采用的税收征管新模式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使进出口企业在进口税收缴纳方面有更大的确定性。
“《关税法》将从法律层面有力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彭勇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关税法》与企业特别是对外贸易企业息息相关。他建议,企业应重点关注《关税法》法条的理解与适用问题,提前做好税收筹划和涉税要素合规审查工作,防范追补税风险及后续可能的行政处罚等衍生风险。
比如,《关税法》第三条,将纳税主体由《关税条例》的纳税义务人修改为纳税人;将事实上已经承担纳税责任的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和报关企业定义为关税的扣缴义务人;对进境物品纳税人的表述由《关税条例》的“所有人”修改为“携带人”和“收件人”。“上述修改进一步明确并强化纳税人主体责任,在保障海关税收应收尽收的同时,也对纳税主体的涉税要素合规申报提出更高要求。”彭勇说。
《关税法》第九条新增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规定的目录条文和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本国子目注释以及其他归类注释确定,并归入相应的税则号列。“这一规定凸显商品归类的法律地位和重要作用,同时也说明税则号列是涉税要素合规申报的基本前提,经实质性审核的税则号列对于企业纳税合规尤为重要。”彭勇说。
《关税法》第十一条新增规定,关税税率的适用应当符合相应的原产地规则。彭勇提醒,原产地规则直接关系进口货物的“进口享惠”。在通关实务中企业往往只关注原产地的规范申报而忽略协定税率和优惠税率的适用问题。对于协定税率高于优惠税率的情形,企业有自主选择权并在进口申报时主动向海关申明。
《关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关税实行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复合计征的方式征收。“《关税法》将《关税条例》规定的其他征收方式明确为复合计征,这符合引导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引导健康消费的方向。”彭勇进一步解释,按照复合计征方式征收关税的商品包括白酒和卷烟等。以白酒和卷烟为例,两者均属于高利润行业且消费量巨大,复合计征关税可适当加重其税赋成本,促使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引导社会健康消费。
《关税法》第二十四条将《关税条例》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调整表述为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彭勇表示, “完税价格”易让人误解为是缴完税的价格而非缴税之前的价格,调整表述为“计税价格”后可避免争议。
此外,《关税法》第三十一条新增规定,海关可以依申请或者依职权,对进出口货物、进境物品的计税价格、商品归类和原产地依法进行确定。“这实现了《关税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效衔接。通关实务中价格预裁定、归类预裁定、原产地预裁定是企业‘守法便利’、规避海关行政处罚的有效途径。”彭勇说。
“《关税法》还将近年来通关和税收征管便利改革措施上升为法律制度。比如,2013年推出的汇总征税、2016年推出的自报自缴和全国通关一体化、2019年推出的两步申报等都被写入其中,成为法律条款。”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晶举例道。
赵晶认为,《关税法》进一步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明确海关在关税征收和管理中的职责义务,如,扩大了海关承担保密义务的范围。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并相应增加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同时,将在特殊情况下请求海关退还已征收税款的时间从一年延长到三年,并在货物已进出口但原装退运不予征税的理由中增加“不可抗力”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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