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国新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相关情况。司法部副部长胡卫列表示,研究起草《意见》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规范涉企检查,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发展信心,让企业可以放心干事、安心发展,为国家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意见》规定的10项措施都是直奔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检查方面的突出问题去的。”胡卫列表示,《意见》对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作出系统全面规定。
针对企业反映强烈的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等问题,司法部新闻发言人、法治宣传中心主任费翔红表示,《意见》明确要求最大限度减少入企检查的频次。具体从四个方面作出规定——
一是严控现场检查。《意见》要求,能够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落实的,不得入企实施现场检查。
二是合理选择检查方式。《意见》要求,实施行政检查,能合并的合并,能联合的联合,不得重复检查、多头检查。《意见》提出优化“综合查一次”等检查方式。“‘综合查一次’就是对涉及跨部门、跨领域、跨层级等多个执法主体的相关行政检查事项,在同一时间对同一监管对象进行联合执法检查。”费翔红解释道。
三是建立分级分类检查制度。根据企业自身管理的规范程度不同,对检查频次的要求也应该有所区别,不能搞“一刀切”。《意见》要求,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要在今年6月底前建立本领域分级分类检查制度。
四是公布年度检查频次的上限。《意见》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要在今年6月底前公布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
针对社会诟病的运动式检查问题,《意见》提出严格控制专项检查,避免走过场、运动式检查。费翔红表示,具体包括六方面要求:一要“作评估”。专项检查要符合监管客观需要,经过评估确有必要部署专项检查的才能部署,同时严格控制专项检查的范围、内容和时限等,提高专项检查的精准性。二要“定计划”。专项检查必须事先拟定检查计划,涉及两个部门以上要进行专项检查的,有关主管部门还要联合拟定检查计划,避免重复部署。三要“经批准”。专项检查计划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按照规定进行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因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确实需要紧急部署专项检查的,要及时修改检查计划,并按规定进行备案。四要“控数量”。要求专项检查必须实行年度数量控制,防止专项检查过多过滥。五要“求实效”。实施专项检查必须符合《意见》有关检查主体、检查事项、检查标准、检查方式、检查行为等一般性要求,坚决防止走过场。
针对社会普遍关心的“谁能检查、谁不能检查”的问题,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局长刘波表示,在现行法律规定中,只有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委托的组织三类主体可以实施行政检查。《意见》对检查主体提出进一步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行政检查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进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开展检查必须在法定授权范围内进行;受委托的组织开展行政检查也必须在委托范围内进行,都不允许超越范围。
同时,《意见》明确严禁四类主体和人员实施检查。一是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二是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三是外包的中介机构,四是没有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
此外,针对困扰企业的检查标准不透明、不一致问题,《意见》要求,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要梳理本领域现有的行政检查标准并于2025年6月底前公布。针对检查标准不一致,甚至不同领域标准“打架”问题,《意见》明确,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提请本级政府或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协调。针对违规异地行政检查问题,强调涉企行政检查要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明确相关规则,严禁违规实施异地检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要在今年年底前建立健全行政检查异地协助机制。
如何做到涉企行政检查不越位也不缺位?胡卫列表示,落实好《意见》各项措施的关键在于如何把握好行政检查的“度”。在人民群众关切的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等领域,特别是群众投诉举报或者有关部门转办交办的相关问题,该查的不但要查,而且要严格进行,确保检查能够务求实效、不走过场。
胡卫列同时强调,要注意避免“卸责式”检查的倾向,防止“查了就免责、不查就追责”的错误观念,在开展检查时,要真正做到既不越位也不缺位,既不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又保证必要的检查能够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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