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科技部修订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着力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以下简称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办法》明确,重点研发计划应当多元化筹措资金,资金来源分为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其他来源资金包括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金融资本以及其他社会资金。
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集中财力、突出重点、权责对等、遵循规律、讲求绩效的原则。中央财政资金应当聚焦重点专项关键研发任务,重点支持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科技活动,避免财政资金安排分散重复。
重点研发计划按照重点专项、项目分层次管理。重点专项项目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直接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等,其中,关于设备费,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间接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结合承担单位信用情况,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课题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间接费用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其中,绩效支出安排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
科研经费管理使用“放管结合”一直以来备受关注。《办法》明确,重点研发计划可根据项目特点,采取经费包干制管理方式,由主责单位在项目申报指南中明确。实行经费包干制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本着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原则申请资助额度,无需编制具体项目预算。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资金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自主决定经费使用,按照《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列支,无需履行调剂程序。
根据《办法》,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组织课题承担单位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课题资金决算。主责单位组织专业机构严格依据项目任务书(含预算),在项目执行期满6个月内进行综合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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