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明确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不缴纳资源税的情形、部分应税产品的适用税目和征税对象、特殊情形下应税产品的计税依据等9个方面的执行口径进行明确。《公告》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资源税是引导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2020年9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资源税法。据了解,资源税法实施5年以来,总体运行平稳,但在政策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比如,征纳双方对部分应税产品适用税目的政策口径理解不一、关联交易价格偏低的判定理由不够明确等问题。有必要为税务部门和纳税人提供更为清晰明确的政策执行口径,维护税收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公告》明确,各级执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组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罚没、收缴的资源税应税产品,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占地范围内开采并直接用于本工程回填的砂石、粘土等矿产品,属于不征资源税的情形。
《公告》对纳税人开采的凝析油、原油中分离出的油气田混合轻烃、天然气中分离出的油气田混合轻烃,明确了征税税目;对纳税人以尾矿为原料对特定矿物组分进行再回收利用和进行资源化利用生产粒级成型砂石颗粒两种情形,细化了相应的征税税目。
《公告》列明了属于关联交易价格明显偏低正当理由的4种情形。对于不在“正当理由”之列的情形,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规定调整纳税人的应税产品销售额。
此外,《公告》对资源税征税对象、减免资源税的计算方法和管理规定进行明确,并细化了不同结算方式下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许文表示,《公告》的发布和实施,不仅有利于维护税制的统一性规范性,体现财政科学管理理念,也是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更好发挥资源税的调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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