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印发《关于强化制度执行 进一步推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提质增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围绕全面强化制度执行、推动资产管理提质增效,提出落实资产管理职责、夯实基础管理工作、规范资产管理行为、推动资产盘活利用等多方面要求。
近年来,为有效保障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财政部不断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体系,制定了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等系列办法,构建了从入口到出口的全链条资产管理制度体系,着力夯实工作基础,全面提升管理水平。但由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涉及面广、类型多样、情况复杂,实际工作中还存在部分单位重视程度不高、制度执行和责任落实不到位、规范管理主动性不强等问题。
对此,《通知》明确,要落实资产管理职责,强化管理制度执行;夯实基础管理工作,确保家底清晰准确。具体来说,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制度,明确管理要求并强化制度执行和监督检查,发挥管总统筹职能作用,指导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资产管理工作。各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主体责任。各单位要抓好具体管理,确保制度执行到位、责任落实到人。各主管部门、各单位要严格做好各类资产登记和核算,落实资产定期盘点制度,每年至少盘点一次。财政部门要指导各主管部门、各单位按照规定做好资产清查核实工作,对资产清查中发现的账实不符、账账不符问题,要逐一查明原因予以核实,并建立损失追责机制,落实损失赔偿责任。
对于规范资产管理行为、提升资产管理效果,《通知》指出,各主管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标准配置资产,严禁违规超标准配置资产。各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租用、购置、建设等方式。>>>下转2版
各级财政部门、各主管部门和各单位要依法依规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相关支出预算,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配置资产。加强房屋资产、公务用车等重点资产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要及时收取各类国有资产收入,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国库或纳入单位预算管理,确保收入管理规范有序。
围绕推动资产盘活利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通知》强调,各单位要优化在用资产管理,最大限度发挥在用资产使用价值,切实做到物尽其用。要及时掌握资产闲置、低效运转等使用情况,建立待盘活资产台账并动态更新,结合资产实际情况制定盘活方案。对闲置资产,在本单位、本部门内部加强调剂利用的基础上,积极推进跨部门、跨地区、跨级次资产调剂;对低效运转资产,在确保资产安全使用的前提下,大力推动资产共享共用,可以对提供方给予合理补偿。各级财政部门、各主管部门要加大统筹协调力度,打通资产盘活通道,规范资产盘活管理,持续推动资产盘活工作取得实效。严禁借盘活资产名义,对无需处置的资产进行处置或者虚假交易,以变相虚增财政收入。
针对各类公物仓的建设,《通知》强调,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建立覆盖本地区各级单位的虚拟公物仓,财政部汇总形成覆盖全国行政事业单位的调剂共享资产信息数据库,推动供需双方调剂共享信息有效衔接。对于实体公物仓,要在科学论证必要性、测算建设和运营维护成本的基础上,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设立。要坚决防止出现“运动式”建设实体公物仓的情况,避免重复建设。对于已建成的实体公物仓,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对建设和运营维护成本过高、效果差的,要及时清理。
关于强化监管跟踪问效、推进监管精准到位,《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各主管部门在强化日常监管的同时,要综合运用抽查、巡查等多种监督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资产管理中的违规问题,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加强动态管理,逐步实现监管精准及时;要将资产基础管理和配置、使用、处置、收入管理等全过程管理纳入国有资产绩效管理范围,推动资产管理制度全面贯彻执行,进一步提升资产管理水平。各主管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资产管理各项规定,对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和自查自纠,并对房屋、土地、车辆等资产管理进行重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限期做好整改工作,并建立长效机制,实施跟踪问效。
《通知》还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各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编报工作,扎实推进资产年报培训、编制、审核、报告等各项工作,全面反映资产管理情况,切实落实好国有资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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