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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明确企业破产税费征管事项

[ 时间:2025-12-02 20:39:32 | 来源:商广网 ]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印发《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进一步规范了企业破产环节的税费征管工作,优化便利破产企业涉税事项办理,更好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和维护国家税收利益。

  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企业破产案件逐年增多,破产案件税收征管中面临诸多新情况、新问题,因此,《公告》对破产税收征管事项进行规范,此举有利于稳定社会预期,提高执法的确定性和统一性,进一步便利经营主体退出,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公告》对税费债权进行了精准分类,明确税款与社保费单独申报,税款滞纳金、利息按普通债权处理,罚款按规定申报。上述负责人解释,破产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债权类型错综复杂,税费债权性质不清晰往往会成为企业破产涉税费征管工作中的堵点。《公告》的出台,既解决了过往破产程序中税费处理的争议问题,也为企业减负、市场资源重组提供了清晰的操作路径,为经营主体的有序出清与资源盘活提供了制度保障。

  为破解破产企业“新生税费执行分歧”的资金困境,《公告》明确,破产企业处置财产产生的税费属于破产费用,继续营业产生的税费属于共益债务,均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因此,当企业进入重整或和解程序时,未清偿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也不影响其后续信用修复与评价、迁移、注销,让困境企业“卸下包袱”再出发。

  同时,《公告》为破产企业和管理人提供了资产处置、破产企业涉税信息查询、破产程序中发票额度调整和开具发票等问题的解决路径,为管理人处置破产企业资产扫清了涉税费障碍。随着《公告》落地实施,当宣告破产时,企业可凭法院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

  《公告》明确,税务机关收到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和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后,应当依法解除对企业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和中止强制执行措施。此举既保障了破产财产分配的公平性,又解决了“多头跑”的问题,在保障国家税收权益的同时,为企业破产程序顺利推进扫清了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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